皖池环罚〔2025〕11号(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宣教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5-04-10 11:23  点击次数:

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77092472X,法定代表人柯建东,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经济开发区

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1月28日—29日、12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5号厂房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挤出工序处于生产状态,但该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且车间窗户未关闭3号厂房回火炉上方有明显废气无组织逸散;

(2)你公司共5个生产项目,实际建有18个废气排放口,现场检查时,有9个废气排放口配套的引风机正在运行,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仅登记其中1个项目的1个废气排放口(DA001热处理生产线废气排气筒);

(3)你公司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自2018年投产以来,一直未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11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1129日现场照片证据17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20241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41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6.2024122日现场照片证据13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7.2025年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被询问人胡菱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9.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50台高端汽车衡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只钢制传感器及配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只钢制传感器及配套产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弹性体调质处理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增产100万只物联网传感器及配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新增年产250台高端汽车衡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关于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增产100万只物联网传感器及配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关于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弹性体调质处理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环境监察意见复印件、2015年8月6日安徽柯力生产日报表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设施正常运行工况信息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上夹具岗位一次固化烘道点检、交接记录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重点设备运行时间记录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导线车间首检记录表单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导线车间HD-80#电线高速挤出机生产线点检、交接记录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其他证据,计算该行为罚款金额为4.88万元(挤出工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车间窗户未关闭,对应裁量分值16%,其他因子裁量分值0%,裁量总分值16%。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16%=4.88万元)。

公司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1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其他证据,计算该行为罚款金额为36万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对应裁量分值20%,其余因子裁量分值0%,总分值2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100-20)×20%=36万元)。

公司上述第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其他证据,计算该行为罚款金额为41.6万元(检查时导线车间挤出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装置风机未运行,裁量分值7%,排放非甲烷总烃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分值6%,2018年投产以来未验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分值14%,其余因子裁量分值0%,裁量总分值27%。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100-20)×27%=41.6万元)。

2025226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环罚告〔20254号)告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2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20253月14日,我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了以下意见及理由:

1)对第一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理由为:你公司系首次被发现环境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对第二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理由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申请和登记委托给第三方服务公司,第三方公司在工作中未查清排口数量办理了许可证申请,你公司对此不知情,无违法主观故意,且县生态环境部门历年对你公司进行环保检查时均未指出本案中提及的违法行为,所以公司一直没有发现;

3)对第三项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为:你公司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当初办理环评和报批的工作人员已离职,未做好工作交接,导致后面接手工作人员不知道项目未验收的事实,企业没有违法主观故意。虽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合法有效,但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前的经济形势,可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你公司提供了安徽信科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日出具的你公司2024年11月22日环境空气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你公司在2025年1月6日重新申领成功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2025年1月23日你公司致我局关于环保问题整改期限的延时申请复印件1份、2025年1月25日你公司年产2万km高频抗干扰信号传输电缆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及网上公示截图1份。

对于你公司听证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理由均不能成立,未予采纳,理由如下:

1)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不仅存在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挤出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还存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违法行为,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十二项“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规定。

2)关于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你公司应当对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即使因第三方服务机构未能查清排口数量导致你公司对此不知情,你公司也存在过失,不能证明你公司在主观上无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上述第三项违法行为,你公司因员工离职,未做好工作交接,导致后面接手的工作人员不知道项目未验收的事实,证明你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严重过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025年3月26日,你公司提交减轻处罚申请及相关材料,称:已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主动减少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且企业经营困难,申请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经复核有关资料,你公司系首次被发现环境违法,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工序安装并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已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从轻处罚减少的罚款金额法定罚款幅度20%

综上,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最终罚款金额为2万元(4.88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万元)×20%=1.28万元<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万元,处罚金额为2万元);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最终罚款金额为20万元(36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20%=20万元,处罚金额为20万元);上述第三项违法行为最终罚款金额为25.6万元(41.6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20%=25.6万元>20万元,处罚金额为25.6万元)。三项违法行为最终合计罚款金额为47.6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陆仟元(¥47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