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5〕13号(池州市人民医院)
信息来源:宣教法规科  发布日期:2025-04-10 11:27  点击次数:

池州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80048646308XN,法定代表人徐晓东,地址池州市贵池区百牙中路3号。

我局于20252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你单位使用的双能X线骨密度仪(型号GE Prodigy Primo)不在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存在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使用时间从2022年5月至2024年11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徐晓东的身份;

2.20252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219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骨密度检查室地理位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

4.被询问人俞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俞乐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被询问人杨艳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杨艳君的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6.20252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双能X线骨密度仪(型号GE Prodigy Primo)相关科室使用、收费等情况;

7.池州市人民医院医疗综合楼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服务中心综合楼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锅炉房及支持系统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急救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学生公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关于池州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池州市环保局关于池州市人民医院池州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竣工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专项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及网页公示页面,关于池州市人民医院外科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关于池州市人民医院传染病区拆除重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相关手续履行情况;

8.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池州市人民医院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复印件,池州市人民医院物资入库验收单,新建3台三类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中无双能X线骨密度仪(型号GE Prodigy Primo)相关信息情况;

9.池州市人民医院双能骨密度仪收费清单、停止开展双能射线骨密度测定项目的通知,证明你单位2022年5月至2024年11月双能X线骨密度仪(型号GE Prodigy Primo)诊疗费和停止使用时间;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11.20253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3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其他证据,你单位违法所得为8.706万元,裁量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2.53万元(因违法所得不足十万,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裁量分值为17%,其他各项因子裁量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10万-1万)×17%=2.53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万柒仟零陆拾元¥87060.00);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元¥25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