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5〕9号(池州尧盛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3-21 10:13  点击次数:

池州尧盛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UN90WXA,法定代表人刘尧,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工业集中区。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210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10923时竖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均值30.41 mg/m310103时竖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均值37.12 mg/m311201时竖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均值40.9 mg/m3,均超过《石灰、电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排放限值(30 mg/m3),分别超标0.01倍、0.24倍、0.36倍。以上时间段内公司均处于生产状态,超标情形属于真实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尧、受委托人施栋林的身份;

2.20241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10923时、10103时、11201时竖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石灰、电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排放限值(30 mg/m3),分别超标0.01倍、0.24倍、0.36倍的情况;

3.20241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10923时、10103时、11201时竖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要求的《石灰、电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排放限值(30 mg/m3),分别超标0.01倍、0.24倍、0.36倍,超标时间段正在生产的情况;

4.20241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10923时、10103时、11201时竖窑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

5.2024109日与113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各1份、20241010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1份、2024109日、10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日期前后的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情况;

6.2024818日比对监测报告(编号CYJC-202408020)复印件1份、2024114日比对监测报告(编号CYJC-202410035)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期间内比对监测开展情况;

7.《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服务合同书》(CZWY-YW-20240223001)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池州蔚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关于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的情况;

8.20241090时至10108时小时数据报表1份、20241120时至11223时小时数据报表1份、2024101020分至40分分钟数据报表1份、2024109220分至101000分分钟数据报表1份、202411200分至30分分钟数据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小时均值及分钟数据超标的情况;

9.2024109日、10日、112日生产台账3份,证明你公司109日、10日、112日的生产情况;

10.《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的排放限值的情况;

11.2024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情况;

12.池州蔚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吕昌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池州蔚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吕昌盛的情况;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的情况;

14.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意见(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自动监测设备自主验收(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15.《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赔偿金缴纳发票1份,证明你公司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

16.20241212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完成责令改正情况。

1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1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裁量值为0%;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属于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污染物,裁量值为0%;最大超标程度为0.36倍,不足50%,裁量值为0%;标准状态下的最大小时排气流量为107080.6立方米,裁量值为16%;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裁量值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裁量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值为0%;根据计算应对当事人池州尧盛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应处以罚款32.8万元公司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减少罚款人民币16万元,因减少后的最终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