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尧盛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UN90WXA,法定代表人刘尧,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工业集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9日23时竖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均值30.41 mg/m3,10月10日3时竖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均值37.12 mg/m3,11月2日01时竖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均值40.9 mg/m3,均超过《石灰、电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排放限值(30 mg/m3),分别超标0.01倍、0.24倍、0.36倍。以上时间段内你公司均处于生产状态,超标情形属于真实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尧、受委托人施栋林的身份;
2.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0月9日23时、10月10日3时、11月2日01时竖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石灰、电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排放限值(30 mg/m3),分别超标0.01倍、0.24倍、0.36倍的情况;
3.2024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0月9日23时、10月10日3时、11月2日01时竖窑烟气排放口颗粒物小时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中要求的《石灰、电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排放限值(30 mg/m3),分别超标0.01倍、0.24倍、0.36倍,超标时间段正在生产的情况;
4.2024年1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0月9日23时、10月10日3时、11月2日01时竖窑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
5.2024年10月9日与11月3日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各1份、2024年10月10日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1份、2024年10月9日、10日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日期前后的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情况;
6.2024年8月18日比对监测报告(编号CYJC-202408020)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4日比对监测报告(编号CYJC-202410035)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期间内比对监测开展情况;
7.《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服务合同书》(CZWY-YW-20240223001)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池州蔚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关于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的情况;
8.2024年10月9日0时至10月10日8时小时数据报表1份、2024年11月2日0时至11月2日23时小时数据报表1份、2024年10月10日2时0分至4时0分分钟数据报表1份、2024年10月9日22时0分至10月10日0时0分分钟数据报表1份、2024年11月2日0时0分至3时0分分钟数据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小时均值及分钟数据超标的情况;
9.2024年10月9日、10日、11月2日生产台账3份,证明你公司10月9日、10日、11月2日的生产情况;
10.《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的排放限值的情况;
11.《2024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情况;
12.池州蔚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吕昌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池州蔚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吕昌盛的情况;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的情况;
14.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意见(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自动监测设备自主验收(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15.《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赔偿金缴纳发票1份,证明你公司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
16.2024年12月12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完成责令改正情况。
1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裁量值为0%;超标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属于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污染物,裁量值为0%;最大超标程度为0.36倍,不足50%,裁量值为0%;标准状态下的最大小时排气流量为107080.6立方米,裁量值为16%;排放区域为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裁量值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为一般期间,裁量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值为0%;根据计算应对当事人池州尧盛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应处以罚款32.8万元。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之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减少罚款人民币16万元,因减少后的最终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