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海:
性别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67********,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市*******。
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年处理50万吨建筑垃圾和园林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且经调查你(单位)为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1份,现场平面图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项目备案表2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及许丙海的身份,证明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营业资格、现场及地址等情况,证明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项目备案情况。
二、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50万吨建筑垃圾和园林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已投产。
三、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50万吨建筑垃圾和园林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四、2024年11月17日,该公司提供的2024年3、4月份电费单各1份、压滤机购买合同1份,证明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50万吨建筑垃圾和园林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及投产情况。
五、2025年1月15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证明池州绿源建筑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六、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送达《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已组织对已建的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进行了拆除,同时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5年1月15日与我局签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之规定,拟对该案件减轻处罚,减轻处罚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30%,最终罚款金额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5万元的70%。经裁量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