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森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8PQUGK3A,法定代表人:钱进,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经石路以东、纬四路以南、万罗山路以西英伦天地12幢214。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和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编制的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报告表建设内容中无生态塥堰、生态隔离带、生态沟渠、生态步道的具体位置及碎石道路的位置,未载有生态隔离带、生态沟渠、生态步道的具体工艺;(2)未开展晓岭河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报告表中无晓岭河地表水检测数据及晓岭河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内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进、编制主持人王少君的身份和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主任王效龙、水利站站长余学空的身份;
2.2024年1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编制的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开展晓岭河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的事实;
3.2024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编制的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开展晓岭河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原因;
4.2025年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5.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技术咨询合同书等材料文件,证明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委托你公司编制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书面申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八)环境影响评价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森创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