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里山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2003285697X,法定代表人王效龙,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里山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和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1)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报告表建设内容中无生态塥堰、生态隔离带、生态沟渠、生态步道的具体位置及碎石道路的位置,未载有生态隔离带、生态沟渠、生态步道的具体工艺;(2)未开展晓岭河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报告表中无晓岭河地表水检测数据及晓岭河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内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里山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主任王效龙、水利站站长余学空的身份;
2.2024年12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未开展晓岭河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的事实和原因;
3.2024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单位和编制主持人相关情况;
4.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技术咨询合同书等材料文件,池州森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钱进身份证、编制主持人王少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池州森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情况;
5.2025年1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池环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收到该告知书后,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你单位委托池州森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贵池区里山街道晓岭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用于申报项目资金,实际该项目未开工建设,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且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对接整改,并于2025年1月23日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修订,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八)环境影响评价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定期组织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依法加强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合法合规。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