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5〕8号(池州市中智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3-03 16:59  点击次数:

池州市中智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CPDU3D,法定代表人胡慧琴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1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池州市中智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精密智能阀门及模具研制生产线异址扩建与技改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一条阀门喷塑生产线已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有1套预热烘干炉、1套粉末固化炉、1套喷粉室以及相关辅助配套设施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2025110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20251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你单位《年产1万吨精密智能阀门及模具研制生产线异址扩建与技改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一条阀门喷塑生产线已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有1套预热烘干炉、1套粉末固化炉、1套喷粉室以及相关辅助配套设施等的情况

3.20251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年产1万吨精密智能阀门及模具研制生产线异址扩建与技改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一条阀门喷塑生产线已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有1套预热烘干炉、1套粉末固化炉、1套喷粉室以及相关辅助配套设施等的情况

4.2025110现场照片提取单3,证明你单位《年产1万吨精密智能阀门及模具研制生产线异址扩建与技改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一条阀门喷塑生产线已开工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有1套预热烘干炉、1套粉末固化炉、1套喷粉室以及相关辅助配套设施等的情况

5.年产2.5万套阀门精加工及模具制造项目备案表、环评批复、验收自主意见和批复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2025110日提取自你单位《年产1万吨精密智能阀门及模具研制生产线异址扩建与技改提升工程项目》备案表、环评报告表(节选)、技术评审意见复印件各12025110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加工定作合同复印件12025110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委托定作阀门喷塑生产线的相关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2025110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20251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123日现场照片提取单1张,证明你单位整改的情况;

9.《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项目总投资额为71.55万元;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2025110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522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2025228日,你单位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其中“建设项目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分值为6%,其他裁量因子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6%]×71.55万元=8872.2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罚款金额为8872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柒拾贰元整(¥887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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