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贵)罚〔2025〕2号(池州宏伟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2-28 12:23  点击次数:

池州宏伟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MWHRQ68,法定代表人樊双七地址安徽贵池前江工业园区古城路与长林路交叉口金融商务中心大楼

我局于20241231202518202512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樊双七查正根的身份;

2202412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20241231现场生产作业相关情况

320241231日调查询问笔录1202518日调查询问笔录12025121日调查询问笔录1,《池州宏伟金属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废渣铁绿色再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及验收部分章节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公司废渣铁绿色再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20241231场生产作业相关情况;

42024123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20241231日你公司物料装卸相关情况;

520252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公司环境问题整改相关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7、查正根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查正根的授权委托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21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按照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文件要求,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案件总分值为0%,故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元+10万元-1万元)×0%=1万元。计算后的处罚金额为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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