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静悛机械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DDU1QL6E,经营者胡静悛,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水厂路1号硒乡桃花源16幢101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接县政府领导关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批示,于2024年12月26日对石台县仙寓镇Y073仙奇路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服务部在石台县仙寓镇Y073仙奇路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未对两处工程渣土进行及时清运和妥善覆盖。其中一处工程渣土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另一处工程渣土堆放于临时弃土场,堆放量约2万立方米,该行为危害了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石台县静悛机械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以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2024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石台县静悛机械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及其与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务关系;
3.劳务分包合同和环境保护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石台县静悛机械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与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务关系及环保责任划分情况;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2)告知你服务部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服务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分值为0%);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于2024年9月初,至本次检查,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为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为0%);自本次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该服务部环境违法次数1次(分值为0%);本案件来源于县政府领导关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批示,为群众投诉举报,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分值为2%);案件总分值为7%,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10万-2万)×7%=2.56万,我局决定对你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萬伍仟陆佰元整(¥256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22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