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9704764X7,原投资人纪根旺,现投资人纪明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里山办新华村。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26日、11月4日、11月6日、11月7日、11月11日、11月25日和12月12日对你厂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1.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
2.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一条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营业资格,纪明祥、纪根旺和包炳松的身份;
2.2024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的情况;
3.2024年10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的情况;
4.2024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的情况;
5.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委托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的总投资额进行评估等情况;
6.2024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一条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已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7.2024年11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一条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已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8.2024年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一条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已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9.2024年1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一条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已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10.2024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于2024年11月13日营业执照投资人进行变更,原投资人纪根旺,现投资人纪明祥等情况;
11.2024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等情况;
12.2024年12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等情况;
13.2024年1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等情况;
14.2024年12月12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表2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建设期和生产期对周边生产、生活影响等情况;
15.加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租赁场地的情况;
1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17.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两条建筑垃圾回收破碎生产线的基本方位;
18.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投资人授权委托包炳松和纪根旺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19.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4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一条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已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20.用电缴费记录票据、用电户号短信打印件4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用电缴费及用电户号等的情况;
21.纪根旺微信收入账单打印件3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磅房内收款二维码销售收款的情况;
22.包炳松用工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建设和生产用工的情况;
23.销售单(手写)复印件23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销售的情况;
24.《要求变更厂址的报告》、《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3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地址的情况;
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5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环评的情况;
26.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年处理15万吨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一条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已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27.2024年12月17日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出具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4〕第R034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池州市旺祥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观前社区建设建筑垃圾回收破碎项目总投资的情况;
2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4 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 24 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第一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分值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分值1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分值3%,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32%]×1721000=39238.8元。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计算得出的最终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39238元。第二项行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分值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分值3%,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9%=272000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厂第一项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万玖仟贰佰叁拾捌元(¥39238.00)罚款。
2.对你厂第二项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元(¥272000.00)罚款。
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贰佰叁拾捌元(¥311238.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