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不罚〔2025〕2号(檀*旺)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2-20 16:35  点击次数:

檀*旺:

身份证号码3429011976********,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能环部部长,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中路11号

我局于202410928日和12月25日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石灰分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厂区西侧磨粉生产线建有的雷蒙磨生产线(包括1台皮带秤、1套雷蒙磨、2台刮板机、1台布袋除尘器)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灰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负责人卢隆昌的身份;

3.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0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雷蒙磨及配套设备安装的情况;

5.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28日卢隆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10月28日檀满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5日陈志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雷蒙磨生产线设备安装、生产及环保手续办理的情况;

6.被询问人檀满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被询问人陈志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檀满旺、陈志生的身份情况;

7.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安徽皖宝秀山矿、石灰分公司生产线环保技改工程项目部的通知复印件、施工日志部分章节复印件、年产40万吨氧化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和批复复印件、年产40万吨氧化钙环保设施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灰分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原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40万吨氧化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设备安装验收记录表复印件、关于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灰分公司环保设备停止运行的报告复印件、关于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40万吨/年氧化钙生产线恢复生产的请示复印件、窑炉生产运行日志部分章节复印件、窑炉中控设备运行记录部分章节复印件、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灰生产线环保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关于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石灰分公司石灰生产线环保改造建设工程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关于卢隆昌、陈志生职务聘解的通知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

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对你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各项因子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万+(20万-5万)×0%=5万)。

202512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29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听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1、我为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安全能环部部长,根据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文件《管理职责分工》环保与能源职责为贯彻上级能环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公司环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管辖区域的能环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制定公司能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推进实施;负责推进公司能环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负责总结并推广能环管理先进技术、先进理念等的上报、调查、分析和处理等工作。              

2、根据《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安徽皖宝秀山矿、石灰分公司生产线环保技改工程项目部的通知》,我虽然担任改造项目经理,职责也只是负责协调,现场工作主要由石灰分公司经理陈志生负责;而且在2022年5月11日后,我不再担任该项目经理,而由陈志生经理担任。                                    

3、我司石灰窑于2023年3月18日点火,雷蒙磨生产线于2023年5月18日投入生产,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所列“厂区西侧磨粉生产线建有的雷蒙磨生产线(包括1台皮带秤、1套雷蒙磨、2台刮板机、1台布袋除尘器)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生产线建设及后续投产使用均为我不再担任该项目经理之后所发生。违法行为我均没有参与。”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超过两年追溯期,不在本案范围内。你公司提供了环评报告表批复材料和环保验收等相关材料,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已经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五项:“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规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应恪守职责,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开展工作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能环部部长檀满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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