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禾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TC5P05Q,法定代表人
凌春生,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洛家潭村渔运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于青阳县丁桥镇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违规开工建设的7兆瓦光伏阵列已拆除,该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5月建设完成,开工建设前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9月24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4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7兆瓦光伏阵列已拆除的情况;
3.2024年9月24日、2024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7兆瓦光伏阵列,且不在青阳县禾五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光伏发电项目环评审批范围,以及7兆瓦光伏阵列总投资额的情况;
4.2024年9月20日现场照片提取单4张(2024年9月20日现场拍摄),证明你单位建设7兆瓦光伏阵列已拆除的情况;
5.《青阳县禾五新能源有限公司100MW光伏发电项目》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意见各1份(2024年9月24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设计图纸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4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7兆瓦光伏阵列设计接入电压等级为1.5KV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2024年9月20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皖池环(青)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鉴于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并主动拆除违规开工建设的7兆瓦光伏阵列,恢复原状,依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我局严肃指出你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深刻认识错误,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今后须强化法律意识,主动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