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金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36107719,法定代表人张根生,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街镇姚街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2月3日你公司年产100万吨冶金用白云岩矿(+290m以上)项目的破碎工序、筛分工序和制砂工序均在生产,其中筛分工序和制砂工序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风机未运行。你公司发现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3日年产100万吨冶金用白云岩矿(+290m以上)项目的破碎工序、筛分工序和制砂工序均在生产,其中筛分工序和制砂工序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风机未运行;
3.2024年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3日年产100万吨冶金用白云岩矿(+290m以上)项目的破碎工序、筛分工序和制砂工序均在生产,其中筛分工序和制砂工序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风机未运行,你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4.2024年12月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你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5.你公司《年产100万吨冶金用白云岩矿(+290m以上)项目》环评(节选)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节选)、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6.你公司安全生产日志(节选)、环保设备日常运行记录(节选)各1份,证明你公司12月生产情况和环保设备运行情况;
7.你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节选)、关于安徽九华金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职能分工的说明各1份,证明你公司职能分工等相关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9.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环保管理制度复印件、环保设备日常运行记录(节选),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0万元(各项因子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100万-20万)×0%=20万)。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徽九华金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