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建投兴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8QEC960K,法定代表人章伟,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三增村梅溪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在位于石台县仁里镇三增村梅溪组正在建设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一期项目,该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一期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有一栋2层综合楼及部分生产车间混凝土基础。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一期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有一栋2层综合楼及部分生产车间混凝土基础;
3.2024年11月22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情况以及你单位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一期项目已开工建设有一栋2层综合楼及部分生产车间混凝土基础;
4.2024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5.2025年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6.《石台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1份、《池州建投兴石环保新材料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送审稿)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
7.《投资额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4】第R047号)1份,证明你单位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一期项目总投资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建的沥青混合料拌合站一期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9.《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关于池州建投兴石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说明》材料1份,证明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1份,证明驾驶无人机的人员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各项裁量分值均为0%,案件总分值为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0%]×1,476,528.12=14765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陆拾伍圆整(¥14765.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21200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