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5〕2号(桐城市鼎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2-13 14:48  点击次数:

桐城市鼎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WJ7TJ2X,法定代表人凤红丽,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东路118-1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位于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三增村梓桐岭隧道进口东南侧场地建设有一条破碎筛分生产线,目前已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喂料口1处、鄂式破碎设备1台、圆锥式破碎设备1台、筛分设备1台、操作控制房1间、皮带传输线3条。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提供在建的破碎筛分生产线环评及批复等相关资料。同时你公司在该施工现场有24平方米建筑土方未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也未采取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桐城市鼎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桐城市鼎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你公司违规建设内容及未对建筑土方进行妥善处置的事实;

3.2024年12月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桐城市鼎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及对建筑土方进行妥善处置的事实;

4.2024年1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桐城市鼎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碎筛分生产线的生产工艺、有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情况;

5.2024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位于石台县仁里镇三增村梓桐岭隧道进口东南侧场地建设的破碎筛分生产线已停止建设,原检查发现露天堆放的土方已清理;

6.皖江辰评报字【2024】第R046号报告 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的破碎筛分生产线资产评估价值为60.1万元;

7.2025年1月2日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桐城市鼎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中的投资额情况予以确认的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在建的破碎筛分生产线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

9.《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关于桐城市鼎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说明》及信访接访处理情况表各1份,证明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及信访投诉的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公职律师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及审核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月8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6%,其余裁量百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6%,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6%]×60.1万=7452元;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各项裁量因子裁量百分值均为0%,案件总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10-2)×0%=2万元。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伍拾贰圆整(¥27452);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50212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