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5〕7号(池州尧盛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5-02-08 11:00  点击次数:

池州尧盛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UN90WXA,法定代表人刘尧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工业集中区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车间南侧堆场露天堆放了大量的石灰石原料,主要粒径为30-80毫米的石灰石矿石和粒径0-3毫米的矿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及有效覆盖等防尘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露天堆放面积经测量为2412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刘尧、受委托人张小娟、施栋林的身份;

2. 20241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车间南侧堆场露天堆放了大量的石灰石原料,主要为粒径30-80毫米的石灰石矿石和0-3毫米的矿粉的情况;

3. 2024117日现场照片证据提取单3张,证明露天堆放区域的大小和物料堆放的情况;

4.20241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车间南侧堆场露天堆放了大量的石灰石原料,主要为粒径30-80毫米的石灰石矿石和0-3毫米的矿粉的情况;

5.20241212日照片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露天堆放持续时间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张小娟的情况;

7.环评批复(节选)、自主验收意见(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1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116日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为0%;违法持续时间为15天,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年)为1次,裁量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经计算,罚款金额=1+10-1)×0%=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