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安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W24U107,法定代表人:吴浩,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拥华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3月6日至3月12日,你公司分别对皖RXXX81、皖RXXX85和皖RXXX95进行机动车检验期间,未依法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标准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擅自将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在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浩、授权签字人黄烈堰、站长江文、检测员叶永钢的身份;
2.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0月31日照片提取单19份,证明你公司分别对皖RXXX81、皖RXXX85和皖RXXX95进行机动车检验时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合格报告的情况。
3.2024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分别对皖RXXX81、皖RXXX85和皖RXXX95进行机动车检验时未依法按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擅自将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在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报告。
4.池州市安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车辆审验合作协议复印件、2023年安华机动车检测站审验价格单复印件、九华客运结账单部分章节复印件、皖RXXX9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复印件(报告编号:341723012403121002490640)、皖RXXX9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复印件(报告编号:341723012409061121566790)、皖RXXX8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复印件(报告编号:341723012403061144080146)、皖RXXX8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复印件(报告编号:341723012409060841045116)、皖RXXX8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复印件(报告编号:341723012403070955144051)、皖RXXX8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复印件(报告编号:341723012409061000328556),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陈述申辩称:“我司于2024年9月6日,对上述三台车进行重检,依法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标准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车辆均检测合格。我司已认识错误,并自主提前改正,改正时间在贵局对我司进行检查之前。经营困难,申请免除处罚;我司 2021年7月才开始营业,一开始就遇到车辆年审政策调整,取消了小型机动车第七年和第九年的检测。紧跟着2022年取消了小型机动车第八年的检测,同时取消了6年车的环保检测。几次机动车检测政策的调整使原本的检测市场大幅度缩水,而我司这个小幼苗在一开始就饱经风雨,磕磕绊绊,勉强支撑。2023年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物价局的规定下,池州市小型机动车检测价格整体下调,平均每台车下调90元,这对我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价格的调整使我司收入直线下降,已经难以回本。我司本就业务少,经济压力大,日常经营都很困难,如今难以为继。经初步统计,今年我司已亏损10余万元,处于入不敷出状态,确实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罚款。经我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我司关停。因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需要时间,我司保证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关停。若逾期未完成注销,贵局可直接断网处理。请求贵局免除我司的处罚并给予必要的过渡期。”。
我局认为:经复核,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检测车辆在违法期间合格,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16万元(裁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12%,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总和32%,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0万=32%×50万=16万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减少5万元处罚,调整后处罚金额为11万元。皖RXXX81、皖RXXX85和皖RXXX95三台车环检金额均为60元,违法所得共计18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市安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18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