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5〕4号(池州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1-15 15:47  点击次数:

池州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UGA58XG,法定代表人:汪洋,地址: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汽车集聚园青莲路国定汽车城3至4号楼一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022日-23日、10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8月23日至10月14日,你公司分别对皖RXXXXX、皖RZXXXX和皖R8XXXX进行机动车检验期间,未依法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标准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擅自将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在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报告;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5月30日,该公司分别对皖AWXXXX、皖R4XXXX和赣APXXXX进行机动车检验期间,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标准要求将油温采样探头插入发动机机油标尺孔,OBD检查时无油温数据,但检测过程显示油温数据,并出具了在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洋负责人林根生、授权签字人舒智慧、检测员赵可东、检测员胡圣泽的身份;

2.20241022日和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10月22日照片提取单15份、10月23日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分别对皖RXXXXX、皖RZXXXX和皖R8XXXX进行机动车检验期间,未依法按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擅自将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在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报告。

3.202410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102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10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8月23日至10月14日,你公司分别对皖RXXXXX、皖RZXXXX和皖R8XXXX进行机动车检验期间,未依法按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擅自将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在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报告;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5月30日,你公司分别对皖AWXXXX、皖R4XXXX和赣APXXXX进行机动车检验期间,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将油温采样探头插入发动机机油标尺孔,检测过程显示油温数据,并出具了在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报告。

4.APXXXX过程数据导出列表部分章节复印件、皖R4XXXX过程数据导出列表部分章节复印件、皖AWXXXX过程数据导出列表部分章节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R8XXXX在用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复印件、R8XXXX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RZXXXX在用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华和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RXXXXX在用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和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R4XXXX在用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和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APXXXX在用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和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AWXXXX在用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和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复印件,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6.4万元(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6台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9%,案件总分值41%,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50万-10万)×41%=26.4万)。皖RXXXXX、皖RZXXXX和皖R8XXXX、皖AWXXXX、皖R4XXXX和赣APXXXX六台车环检金额均为90元,违法所得540元。

我局于202411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听证提出:“请求对我单位免于或从轻处罚。具体事实和理由:一、变更检测方法。1. 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2.1.2.1对无法中断车上主动型制动功能制动功能和扭矩控制功能的车辆,可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B.2.1.3 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不能按加载减速法试验的车辆可按自由加速法检测。《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3 典型无法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柴油车包括: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车或自适应四驱车。2、外检员查验皖RXXXXX、皖RXXXXX和皖R8XXXX具有纵向传动轴和前轮横向驱动轴,确定此三辆车为四驱车辆。现在车辆的设计都比较现代化,车辆的四驱切换开关设计的比较隐秘,并没有明显切换挡手柄,有些车辆的四驱切换开关和扭矩控制功能开关安装在车辆的中控系统中,不能轻易找到。如果此时按照加载减速法检测,则存在安全隐患。3.依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1 若因车辆技术或安全因素,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经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批准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汽油车)或自由加速法(柴油车)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同一辆车或同一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这三辆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是经过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存档的(附件2),符合以上D.3.1条款。至于“同一辆车或同一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因当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也查询不到相应车辆以往车辆年审时所采用的是哪一种检测方法,没有对标参照。4.皖RZXXXX2021年8月20日出厂,2021年11月11日上牌:皖 R8XXXX2023年8月9日出厂,

2023年9月7日上牌,皆为国六排放车辆,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任何必要,擅自变更为自由加速法。

二、关于油温。1.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柴油检测尾气时,发动机的油温可以有3种检测方式:油温传感器测量、OBD 测量和发动机预热。2.自2024年3月,与软件供应商华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沟通联系,希望能按标准要求开发软件,使OBD检测仪能读取发动机的机油或冷却液的温度。软件安装试用,测试几台车,发现设计的软件不完善、有缺陷,遂卸载,通知华西公司修改,在这过程中出现告知书上描述的“油温采样探头未插入发动机机油标尺孔,OBD检查时无油温数据,但检测过程显示油温数据。”后与华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回复说,植入的软件应是把油温测量到了,但在OBD上没有显示。3.我公司车辆检测的顺序是先安全性能检测,再尾气排放检测。尾气排放检测时,发动机处于热车状态,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4”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2”要求。

三、告知书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公司认为依据的条款不适合,因为没有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针对告知书提到的事实,我公司进行了积极认真的整改,车辆的“驱动形式及扭矩控制功能”现安排两人进行确认,技术负责人确定。不能确定或存疑的驱动形式,由技术负责人联系了三希公司,在检测系统后台查询该车以往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同时三希公司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尾气检测系统进行了改进升级,现在按标准要求更改检测方法时,系统可以显示该车以往所采用的检测方法了,对检测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误判,起到防火墙的作用。现在车辆尾气检测时,发动机的机油温度OBD 可以测量的,取OBD 测量值,OBD无法测量的,油温传感器测量油温,无法测量的,保证车辆为热车状态,审核人员备注。

五、鉴于行为事实结果没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经济损失、社会危害等),且事后,公司积极地进行了整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和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

六、我公司主要检测小型汽车,检测费用勉强支付员工的工资、社保和日常开支。公司现有员工十四名,在当前就业状态不佳的情形下,解决这些人的就业岗位,公司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如果按照(皖池环罚告[2024]22 号)进行处罚,公司将举步为艰

我局认为:1.经复核,检验员和质量审核人员调查询问笔录表示加载减速法改为自由加速法的三辆车可以切换,应该适用加载减速法,未依法按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报告。陈述提出开关比较隐蔽,不能作为判定为适用自由加速法的依据。擅自更改检测方法,遗漏了氮氧化物的检测。不予采纳你公司关于变更检测方法的听证申辩意见。2.关于油温有过程数据但没有屏幕显示,认为OBD不能读取时未用油温传感器测量油温的问题。经你公司提供证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汽车检验视频截图)能够证明你公司已采用发动机预热方式测量油温,因设备故障,OBD未显示。此项陈述申辩理由成立。采纳你公司的听证申辩意见。

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1.2万元(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9%,案件总分值28%,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50万-10万)×28%=21.2万)。皖RXXXXX、皖RZXXXX和皖R8XXXX三台车环检金额均为90元,违法所得27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元(¥212000),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柒拾元(¥27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