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5〕6号(青阳县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1-20 09:19  点击次数:

青阳县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TK0UK0M(1-1,法定代表人戴峰,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在对车牌号为皖RD0099的车辆采取双怠速方法进行检测时,未插入油温传感器测量发动机润滑油温度。2024年4月24日、5月21日、5月24日,你公司分别对车牌号为皖GB0116、皖RY3859、皖R7C011的车辆采取双怠速方法进行检测时,将3辆车的额定转速均设置为3000r/min,导致3辆车在检测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能达到额定转速的70%。上述检测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A.3.2和A.3.3条要求,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证明检测公司的身份和资格;

2.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车辆皖GB0116、皖RY3859、皖R7C011进行检测时,转速设置为3000r/min等情况。2024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3日在对车牌号为皖RD0099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插入油温传感器,测量油温。

3.2024年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车辆皖GB0116、皖RY3859、皖R7C011进行检测时,转速设置为3000r/min的具体情况。2024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皖RD0099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插入油温传感器测量发动机润滑油油温的具体情况。

4.2024年10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4年11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相关车辆的实际额定转速情况,车辆废气检测收费情况,检测时未插入油温传感器的情况。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和资格。

6.皖RD0099、皖GB0116、皖RY3859、皖R7C011车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皖GB0116、皖RY3859、皖R7C011检测过程数据复印件各一份,企业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明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以及车辆检测过程中未检测油温,检测过程未达到额定转速70%的情况,4辆车的环检收费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1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持续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7%、其余裁量因子为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2%×500000=210000。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即减少500000×10%=50000元,调整后罚款金额160000元。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车辆检测费用收据,4辆车辆检测费用为200元。

2024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关于陈述申辩的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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