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杰达青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77058418N(1-1),法定代表人:虞帆,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7日、12月13日,2023年11月3日,2024年5月9日、10月12日,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皖R06390的柴油客运汽车进行废气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1.3条要求,选用工况法检验,而是选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证明检测公司的身份和资格;
2.2024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5月17日、12月13日,2023年11月3日,2024年5月9日、10月12日,对车牌号为皖R06390的柴油客运汽车进行废气检测时,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要求整改。
3.2024年10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车辆皖R06390进行废气检测时未按规定采取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而是选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具体情况。2024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皖R06390车辆在车况检查时,车辆状况正常,无异常情况。
4.2024年10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皖R06390车辆为大型柴油客运汽车等情况。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和资格。
6.2022年5月17日、12月13日,2023年11月3日,2024年5月9日、10月12日,车牌号为皖R06390车辆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你公司提供的收费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以及该车环检收费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
2024年12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关于陈述申辩的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千元(¥168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