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5〕5号(池州杰达青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1-20 09:17  点击次数:

池州杰达青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77058418N(1-1),法定代表人虞帆,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路。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17日、12月13日,2023年11月3日,2024年5月9日、10月12日,你公司对车牌号为皖R06390的柴油客运汽车进行废气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1.3条要求,选用工况法检验,而是选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证明检测公司的身份和资格;

2.2024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2年5月17日、12月13日,2023年11月3日,2024年5月9日、10月12日,对车牌号为皖R06390的柴油客运汽车进行废气检测时,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要求整改。

3.2024年10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车辆皖R06390进行废气检测时未按规定采取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而是选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的具体情况。2024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皖R06390车辆在车况检查时,车辆状况正常,无异常情况。

4.2024年10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皖R06390车辆为大型柴油客运汽车等情况。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和资格。

6.2022年5月17日、12月13日,2023年11月3日,2024年5月9日、10月12日,车牌号为皖R06390车辆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你公司提供的收费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以及该车环检收费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持续六个月以上)取值17%、其余裁量因子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500000-100000)×17%=168000元。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车辆检测费用说明,环检费用共200元。

2024年12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关于陈述申辩的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千元(¥168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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