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15382342XD,法定代表人曹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11楼,经营设施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街道长岗社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4月1日与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池州派特综合门诊部(实际为池州市派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和青阳县人民医院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共计0.344615吨;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池州派特综合门诊部(实际为池州市派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共计0.0899吨;2024年6月-7月集中收运青阳县人民医院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共计11.80278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营业资格及核准经营危险废物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曹健的身份;
2.2024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4月1日与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池州派特综合门诊部(实际为池州市派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和青阳县人民医院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共计0.344615吨;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池州派特综合门诊部(实际为池州市派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共计0.0899吨;2024年6月-7月集中收运青阳县人民医院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共计11.80278吨的情况;
3.2024年8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内未查询到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池州派特综合门诊部(实际为池州市派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2024年6月-7月集中收运青阳县人民医院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的情况等;
4.2024年8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4月1日与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池州派特综合门诊部(实际为池州市派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和青阳县人民医院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共计0.344615吨;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池州派特综合门诊部(实际为池州市派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共计0.0899吨;2024年6月-7月集中收运青阳县人民医院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共计11.80278吨的情况;
5.2024年8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内查询到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医疗废物暂存点和焚烧车间及进料间的基本方位;
7.《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贵环字〔2024〕4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医疗废物实行集中收运的情况;
8.2024年4月份来集中收运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机构汇总表1份,证明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2024年4月-7月集中收运池州派特综合门诊部(实际为池州市派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2024年6月-7月集中收运青阳县人民医院未执行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数量的情况;
9.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手续履行的情况;
10.《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池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皖环函〔2018〕165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履行的情况;
11.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与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池州派特综合门诊部(实际为池州市派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阳县人民医院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的情况;
12.池州市医疗废物转运联单收据复印件34份,证明你公司与贵池区洪池综合门诊部上门收运医疗废物的池州市医疗废物转运联单收据、池州派特综合门诊部(实际为池州市派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上门收运医疗废物的池州市医疗废物转运联单收据、青阳县人民医院上门收运医疗废物的池州市医疗废物转运联单收据的情况;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14.2024年8月22日,你公司提交《关于部分医疗机构未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相关整改情况的报告》(池环产业〔2024〕22 号),证明你公司在固废系统建立了医疗废物转运电子联单制度等整改完成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项:“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 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池环(贵)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过裁量规则计算得出处以14.5万元罚款,鉴于你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满足《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清单未作出规定,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同样不予处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作出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报要求,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