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4〕16号(东至县超越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2-04 08:52  点击次数:

东至县超越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94130853B,法定代表人江桃红,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泥溪镇宋阳村。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10月8日、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两项行为:

一、你公司隧道窑烘干和焙烧工序的废气有少部分通过烘干段的隧道窑顶部溢出,还有少部分通过窑体的墙隙排入一座废弃的排气筒。你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你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对建设完成的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控系统进行了调试检测,出具了一份技术验收合格文件,但是在2024年4月11日进行数据联网后,未开展联网验收工作,未提供联网验收资料。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符合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相关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东至县超越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及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控系统运维单位的基本信息;

2.2024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16,证明东至县超越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该公司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对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控系统进行验收的事实;

3.2024年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东至县超越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对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控系统进行验收的事实及原因;

4.东至县超越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分章节及审批文件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了违法主体的相关信息;

5.东至县超越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控系统技术验收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国发平台数据截图1份,证明了该公司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控系统于2022年5月14日完成了技术验收,但是在2024年4月11日进行数据联网后,未开展联网验收工作的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第一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你公司第二种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于你公司第一项违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裁量分值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裁量总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0%=2万。对于你公司第二项违反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分值26%),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裁量分值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26%,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26%=6.68万。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捌萬陆仟捌佰圆整(¥86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0812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