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27号(高*英)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1-26 16:23  点击次数:

*英

身份证号34292319******2920,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9月10日13时左右,你在黄石溪村承包的田地里,露天焚烧水稻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焚烧面积15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高*英的身份;

2. 2024年9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高*英焚烧秸秆的情况;

3.2024年9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高*英于2024年9月10 日13时左右,在黄石溪村其承包的田地里露天焚烧水稻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焚烧面积15亩。

4.2024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时人高*英焚烧秸秆的的情况;

5. 2024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焚烧秸秆的具体位置情况;

6.《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秘〔2017〕41号)部分复印件,证明青阳县全县范围内全时段全面禁烧。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及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 19通用裁量表,仅“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分值为2%,其他裁量因素分值均为0%,计算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30元。

2024年11月8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关于陈述申辩的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叁拾元整(¥53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