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25号(安徽海创鞋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1-12 11:22  点击次数:

安徽海创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NXW498Y,法定代表人吴乐森地址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0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1016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海创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安徽海创鞋业有限公司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过程中会产生废胶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危废库内贮存有危险废物废胶桶,你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41016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2024101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你单位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过程中会产生废胶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危废库内贮存有危险废物废胶桶,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3.2024101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过程中会产生废胶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危废库内贮存有危险废物废胶桶,你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

4.20241016现场照片提取单3,证明你单位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过程中会产生废胶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刷胶工序正在生产,危废库内贮存有危险废物废胶桶的情况

5.年产100万双时尚休闲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自主验收资料(节选)、排污登记、2024年度废胶桶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20241016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20241016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20241016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2024102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完成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规定

我局于2024111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2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关于陈述申辩的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分值为11%,其他裁量因素分值均为0%,计算最终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2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元整(¥12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