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4〕15号(石台县龙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1-04 17:07  点击次数:

石台县龙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722MA2MWK1R7B,法定代表人鲁海军,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六都村。

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10月13日、10月17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合作社在位于七都镇六都村的承包田内焚烧秸秆,现场焚烧痕迹面积约60亩,焚烧点位北侧紧邻530国道,西侧距离居民区约50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合作社和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2024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合作社在位于七都镇六都村的承包田内焚烧秸秆,现场焚烧痕迹面积约60亩,焚烧点位北侧紧邻530国道,西侧距离居民区约50米;

3.2024年10月12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合作社在位于七都镇六都村的承包田内焚烧秸秆,现场存在焚烧痕迹,焚烧点位北侧紧邻530国道,西侧距离居民区约50米;

4.2024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4年10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2024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7.安徽省2024年10月12日秸秆禁烧监测报告节选一份,证明2024年10月11日卫星监测到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有一个热异常点;

8.石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1份、七都镇六都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焚烧地块经营者及焚烧面积;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重大,裁量百分值为32%,其余裁量分值均为0%,案件总分值为32%,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0.05+(0.2-0.05)×32%=0.09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佰捌拾元(¥98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103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