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26号(青阳县鸿鑫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1-13 09:16  点击次数:

青阳县鸿鑫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T1D49711-1,法定代表人徐松柏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工业园区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9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22年、2023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DA001号排放口进行检测

2、在生产车间北侧场地露天堆放细砂石物料,粒径0-5毫米,堆放面积为400平方米,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徐松柏、现场负责人徐国强的身份;

2. 20249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DA001号排放口自行监测未开展、生产车间北侧场地露天堆放细砂石物料的情况;

3. 2024910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已建设DA001排放口的情况;

4.20249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DA001号排放口自行监测未开展、生产车间北侧场地露天堆放细砂石物料的情况;

5.2022年自行监测报告、2023年度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共8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2023年未对DA001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6.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DA001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及自行监测频次要求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江治强、金灿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上述行为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41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关于陈述申辩的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规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2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缺失数据为DA001排放口的颗粒物2022年、2023年共计2个数据,占应当自行监测数据的比例为20%,裁量分值为23%;缺失监测数据涉及的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属于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2年、2023年,持续6个月以上,裁量分值为1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罚款金额=2+20-2)×35%=8.3万元根据计算行为一应处罚款8.3万元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10%;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022年、2023年,持续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为26%;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26%×90%)〕×20=6.68万元根据计算行为一应处罚款6.68万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池环发〔20217号)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减少罚款2万元,罚款金额为4.68万元。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问题的复函》(皖环函〔2024620 号)文件要求,因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2024614日之前(含本日),对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4.68万元。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0%=2万元根据计算对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66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