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隆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4782727B,法定代表人王善楷,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木镇工业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9月5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华隆钙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安徽省华隆钙业有限公司2022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内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显示为二氧化硫11.868吨、氮氧化物131.699吨,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内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显示为二氧化硫8.1393吨、氮氧化物275.636吨。而根据实际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你单位2022年炉窑烟气污染物实际年排放量为二氧化硫6.113吨、氮氧化物59.711吨,2023年炉窑烟气污染物实际年排放量为二氧化硫6.876吨、氮氧化物67.236吨。你单位2022年、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炉窑烟气污染物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9月5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2年、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内炉窑烟气污染物排放量和实际核算炉窑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3.2024年9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2年、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炉窑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4.《年产30万吨氧化钙生产线烧成系统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评(节选)及批复、验收监测报告(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5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5.2022年、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节选)和《安徽省华隆钙业有限公司2022年和2023年炉窑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说明》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5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2022年、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内炉窑烟气污染物排放量和实际核算炉窑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4年9月5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8日《关于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未如实落实报告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9月5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2024年10月22日《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明》,证明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同日,你单位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明》,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2022年度执行报告(填报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裁量起点Y为2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百分值为26%,其余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26%×(1-25%)]×20000元=8900元。2023年度执行报告(填报时间为2024年1月5日)裁量起点Y为2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百分值为11%,其余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11%×(1-25%)]×20000元=6650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池环发〔2021〕7号)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分别减少罚款2000元,罚款金额分别为6900元和4650元,其中465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因此罚款金额为6900元和5000元,合计119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元整(¥119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