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亿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TD8P258,法定代表人张仁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洛家潭村北沙岭地段。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9月4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青阳县亿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存在物料露天堆放的情况,随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青阳县亿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区物料大棚西侧有150平方米砂土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调阅你单位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发现报告内编号DA001破碎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滚动筛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未记录,备注为生产线停用,废气排放口污染物年排放量为0值,但其生产记录显示2023年你单位破碎、筛分工序均在正常生产。你单位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编号DA001破碎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滚动筛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及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9月4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物料大棚西侧有150平方米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DA001破碎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滚动筛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气排放口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情况;
3.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物料大棚西侧有150平方米砂土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DA001破碎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滚动筛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气排放口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情况;
4.《年产1.8亿块节能保温空心砖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自主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4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5.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2024年9月4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2023年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DA001破碎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滚动筛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气排放口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情况;
6.2023年破碎、筛分工序生产台账及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4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2023年破碎、筛分工序正常生产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4年9月4日于你单位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2024年9月19日《关于青阳县亿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报告》1份,2024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9月4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2024年10月22日《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明》,证明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同日,你单位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明》,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上述行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元+(10万元-1万元)×0%=1万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二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为2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百分值为11%,其余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11%×(1-25%)]×20000元=6650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池环发〔2021〕7号)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减少罚款2000元,罚款金额为465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因此罚款金额为5000元。
综上,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一和违法行为二罚款金额合计为15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