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4〕21号(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1-04 15:06  点击次数:

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6300509T,法定代表人钱来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独龙村龙岗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9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94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编号DA001炉窑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已经过验收。你单位《新建年产8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评批复中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5.83/年,调阅你公司编号DA001炉窑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施历史数据统计的2023年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为11.009吨,排放总量超过环评批复中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2份(202494日提取自你单位和安徽净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和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49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生产情况和在线设施统计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情况;

3.20249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生产情况、在线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设施统计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以及环评批复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

4.《新建年8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环评(节选)及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202494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的情况;

5.CEMS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202494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编号DA001炉窑烟气排放口安装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已完成验收的情况;

6.你单位编号DA001炉窑烟气排放口安装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2023年数据报表1份(202494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2023年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494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20249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94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22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关于陈述申辩的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裁量起点Y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百分值为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6%×(1-10%)]×100万元=24.4万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池环发〔20217号)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减少罚款10万元,罚款金额为14.4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