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
性别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41130****,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塔山村茅岭组3-1。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个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塔山村查村组露天焚烧秸秆,时间2024年10月12日,焚烧痕迹面积约600平方米,经纬度为经度:117.8037度,纬度:30.6638度。焚烧点位北侧为农田、居民区,南侧为小路,西侧为农田和居民区,东侧为省道22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宜发的身份;
2.2024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王宜发在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塔山村查村组露天焚烧秸秆,时间2024年10月12日,焚烧痕迹面积约600平方米,经纬度为经度:117.8037度,纬度:30.6638度。焚烧点位北侧为农田、居民区,南侧为小路,西侧为农田和居民区,东侧为省道221;
3.2024年10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王宜发在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塔山村查村组露天焚烧秸秆,时间2024年10月12日,焚烧痕迹面积约600平方米,经纬度为经度:117.8037度,纬度:30.6638度。焚烧点位北侧为农田、居民区,南侧为小路,西侧为农田和居民区,东侧为省道221;
4.2024年10月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王宜发焚烧点位北侧为农田、居民区,南侧为小路,西侧为农田和居民区,东侧为省道221;
5.2024年10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王宜发在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塔山村查村组露天焚烧秸秆,时间2024年10月12日,焚烧痕迹面积约600平方米,经纬度为经度:117.8037度,纬度:30.6638度。焚烧点位北侧为农田、居民区,南侧为小路,西侧为农田和居民区,东侧为省道221;
6.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证明王宜发在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塔山村查村组露天焚烧秸秆,时间2024年10月12日,焚烧痕迹面积约600平方米,经纬度为经度:117.8037度,纬度:30.6638度。焚烧点位北侧为农田、居民区,南侧为小路,西侧为农田和居民区,东侧为省道221;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王宜发焚烧点位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17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0+(2000-500)×0%=500元。经计算后对你处罚金额为0.05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处以人民币伍佰元(¥5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