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供销合作社黄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679331084,负责人伍三六,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黄屯桥。
你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9月24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行为:
池州市商务局联合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加油站油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对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和加油枪的气液比开展监督性监测。2024年9月14日,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供销合作社黄屯加油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JC202409100194),报告显示密闭性检测结果不达标;气液比检测结果7号加油枪气液比0.88,不达标;6号加油枪气液比0.85,不达标;4号加油枪气液比0.78,不达标;2号加油枪气液比1.02,达标;8号加油枪气液比0.76,不达标;5号加油枪气液比0.81,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标准。你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供销合作社黄屯加油站营业资格,证明伍三六、刘浒的身份;
2.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商务局联合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加油站油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对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和加油枪的气液比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情况等;
3.2024年9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池州市商务局联合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加油站油气污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对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和加油枪的气液比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情况等;
4.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供销合作社黄屯加油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JC202409100194)1份,证明2024年9月14日,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供销合作社黄屯加油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JC202409100194),报告显示密闭性检测结果不达标;气液比检测结果7号加油枪气液比0.88,不达标;6号加油枪气液比0.85,不达标;4号加油枪气液比0.78,不达标;2号加油枪气液比1.02,达标;8号加油枪气液比0.76,不达标;5号加油枪气液比0.81,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标准。你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情况等;
5.2024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对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和加油枪的气液比开展监督性监测。2024年9月14日,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供销合作社黄屯加油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JC202409100194),报告显示密闭性检测结果不达标;气液比检测结果7号加油枪气液比0.88,不达标;6号加油枪气液比0.85,不达标;4号加油枪气液比0.78,不达标;2号加油枪气液比1.02,达标;8号加油枪气液比0.76,不达标;5号加油枪气液比0.81,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标准。你加油站未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情况等;
6.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测现场记录信息说明复印件1份、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现场记录复印件1份、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现场记录复印件1份、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现场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委托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对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和加油枪的气液比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情况等;
7.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书附表复印件4张、检验人员吴长青和朱敬国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份、吴长青和朱敬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资格、检验人员资格的情况;
8.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供销合作社黄屯加油站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贵环评〔2021〕2号)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打印件1份,证明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供销合作社黄屯加油站环评及排污登记手续履行的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市贵池区墩上供销合作社黄屯加油站不在生态红线的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加油站负责人授权委托刘浒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1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加油站加油枪、卸油口的基本方位;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 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 16 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