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奇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5545679064,法定代表人卞江辉,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杨潭工业集中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建筑用砖及10万吨水泥稳定材料加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且水稳料生产车间已建设有1条水稳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年产100万立方米建筑用砖及10万吨水泥稳定材料加工项目水稳料生产车间建设有1条水稳生产线,且未提供环评审批文件;
3.2024年8月27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你单位年产100万立方米建筑用砖及10万吨水泥稳定材料加工项目的建设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8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具体情况;2024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主体对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中建设项目投资额确认无异议;
5.《石台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
6.《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了解安徽省石台县奇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评估报告》(皖中诚评报字(2024)第181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石台县奇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内容的投资额情况;
7.《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签收该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4%;其余裁量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6%+4%=1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伍仟玖佰肆拾捌元整(¥5948.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1013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