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虹:
性别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7********,住址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16日、8月1日对安徽嘉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年产15000万米高端面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分条整经、喷水织布、打卷工序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嘉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2024年7月12日、8月1日、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7月16日、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7月12日、7月16日、8月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共21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5.东至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基本情况;
6.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项目生产情况;
7.销售单(手写)复印件4份,证明生产产品销售情况;
8.考勤表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开始时间情况;
8.《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7-2017),证明纺织工业污染物产生种类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26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你作为安徽嘉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000+(200000-50000)×0%=5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