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不罚〔2024〕2号(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9-30 10:20  点击次数: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4369432D,法定代表人彭勇,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路106号

我局于2024年2月24日、26日、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100亿只高可靠性集成电路芯片先进封装测试产业化项目》磨划片工序配套建设的三级沉淀池第三级沉淀池内存在一根管道与市政雨水管网相通,磨划片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通过三级沉淀池处理后,通过该管道流入市政雨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授权委托书4份,证明你公司和施工单位的基本资料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2.2024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磨划片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排入三级沉淀池内,再由第三级沉淀池内的管道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违法事实;

3.2024年2月24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单1份,证明你公司将磨划片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排入三级沉淀池内,再由第三级沉淀池内的管道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事实,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采样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公司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违反行为持续时间、你公司环保责任人等情况;

5.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室外附属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雨水管网平面图复印件1份、室外污水平面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及时发现磨划片工序配套建设的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47%,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7%×100万=47万

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计算后罚款金额37万元

2024318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2024年5月22日,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池环(石)罚〔2024〕4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9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调解,我局与你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现变更皖池环(石)罚〔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作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积极加强内部日常管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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