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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环(青)罚〔2024〕19号(池州市京工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09-30 15:31  点击次数:2669

池州市京工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8NCBBB8F,法定代表人施林荣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5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池州市京工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再生有色金属新材料及其制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项目范围内的3#厂房内新建的一条铝再生生产线,包括3台熔炼炉、相关附属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多管冷凝器和布袋除尘器,7#厂房内新建的一条废铝破碎生产线和一套均质炉设备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4516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45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3#厂房内新建的一条铝再生生产线,包括3台熔炼炉、相关附属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多管冷凝器和布袋除尘器,7#厂房内新建的一条废铝破碎生产线和一套均质炉设备已开工建设,且不在年产5万吨高端工业铝型材及基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范围的情况;

3.20245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备案、建设规模和进度等情况;

4.2024618日现场照片提取单6张,证明你单位3#厂房内新建的一条铝再生生产线,包括3台熔炼炉、相关附属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多管冷凝器和布袋除尘器,7#厂房内新建的一条废铝破碎生产线和一套均质炉设备已开工建设的情况;

5.《年产5万吨高端工业铝型材及基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及批复、自主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2024516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年产15万吨再生有色金属新材料及其制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2024516日提取自你单位),证明你单位技改项目备案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4516日现场制作),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20246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3#厂房内新建的一条铝再生生产线,包括3台熔炼炉、相关附属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多管冷凝器和布袋除尘器,7#厂房内新建的一条废铝破碎生产线和一套均质炉设备已停止建设,现场未发现新的建设内容的情况;

9.《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青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你单位涉及未批先建项目设备总投资额进行价格认定并送达至你单位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516日提取自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4918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百分值为10%,项目建设进程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百分值为3%,其余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8%×298.4万×5%=5.6696万。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池环发〔20217号)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减去1.492万元,因此罚款金额为4.1776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柒佰柒拾陆圆整(¥41776.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青阳县政府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20000148201610300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