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恒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66367338M,法定代表人汤传胜,地址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石铺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7月23日、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西北侧、东南侧围墙处均为水沟,水沟水体来源于养殖场西侧山体雨水及山塘水,沟渠最终流入九华河。养殖场内东侧、西北侧建设废水暂存池,北侧新建一处废水暂存池。东侧废水暂存池内废水水位较高,存在一定的突发环境风险;查阅你公司环评资料,养殖场环评批复年出栏商品猪6000头,为规模化养殖场;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池州市恒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营业资格,证明汤传胜、陈昌德、胡祖兵的身份;
2.2024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西北侧、东南侧围墙处均为水沟,水沟水体来源于养殖场西侧山体雨水及山塘水,沟渠最终流入九华河。养殖场内东侧、西北侧建设废水暂存池,北侧新建一处废水暂存池。东侧废水暂存池内废水水位较高,存在一定的突发环境风险;查阅你公司环评资料,养殖场环评批复年出栏商品猪6000头,为规模化养殖场;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材料的情况;
3.2024年7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14张,证明你公司西北侧、东南侧围墙处均为水沟,水沟水体来源于养殖场西侧山体雨水及山塘水,沟渠最终流入九华河。养殖场内东侧、西北侧建设废水暂存池,北侧新建一处废水暂存池。东侧废水暂存池内废水水位较高,存在一定的突发环境风险的情况等;
4.2024年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西北侧、东南侧围墙处均为水沟,水沟水体来源于养殖场西侧山体雨水及山塘水,沟渠最终流入九华河。养殖场内东侧、西北侧建设废水暂存池,北侧新建一处废水暂存池。东侧废水暂存池内废水水位较高,存在一定的突发环境风险;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材料的情况;
5.2024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西北侧、东南侧围墙处均为水沟,水沟水体来源于养殖场西侧山体雨水及山塘水,沟渠最终流入九华河。养殖场内东侧、西北侧建设废水暂存池,北侧新建一处废水暂存池。东侧废水暂存池内废水水位较高,存在一定的突发环境风险;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材料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陈昌德、胡祖兵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周边水流基本情况和东侧、西北侧、北侧废水暂存池的基本方位;
9.池州市环境保护局贵池分局《关于池州市恒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态农业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贵环字【2011】10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批复手续履行的情况;
10.池州市环境保护局贵池分局《关于池州市恒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态农业科技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贵环验【2014】2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验收手续履行的情况;
11.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沼渣综合利用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及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14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2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30000-10000)×(26%+5%)=16200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162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