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25号(安徽嘉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0-22 09:35  点击次数:

安徽嘉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D87X8FXW,法定代表人刘彩虹,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工业集中区徐桥路03号5幢101。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16日、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年产15000万米高端面料项目自2024年3月开始建设,至检查时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年产15000万米高端面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分条整经、喷水织布、打卷工序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7月12日、8月1日、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7月16日、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及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5.2024年7月12日、7月16日、8月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共21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6.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项目生产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厂区分布情况

8.东至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项目基本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情况;

10.技术服务合同书(项目环保技术服务及评审工作)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情况;

11.安徽嘉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价值评估报告书[德盈评字(2024)第C06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公司投资价值及送达情况;

12.销售单(手写)复印件4份,证明生产产品销售情况;

13.考勤表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开始时间情况;

14.《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7-2017),证明纺织工业污染物产生种类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情况

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第一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分值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分值4%,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19%]×10079354=177396.63元。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计算得出的最终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177396元。第二项行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0%=20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柒万柒仟叁佰玖拾陆元(¥177396),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柒仟叁佰玖拾陆元(¥377396)。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