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24号(安徽三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0-22 09:34  点击次数:

安徽三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MQXHQ3R,法定代表人缪金,地址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4年821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8月21日非甲烷总烃日均排放浓度159.97mg/m3,超过许可排放浓度0.33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21日、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相关情况;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授权委托及受托人身份情况;

5.排污许可证部分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相关情况;

6.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及DCS操作系统生产工况情况;

7.一车间废气排口、二车间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一车间废气排口在线监控设施验收情况;

8.8月21日废气车间排口一工控机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国发平台日数据,证明8月21日废气车间排口一超标情况;

9.8月20日、21日氯乙醇精馏塔操作记录复印件,证明超标期间生产情况;

10.安徽三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一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3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排放标准限值的说明》1份、排污许可证表17许可证变更、延续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一车间废气排放口DA003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排放标准限值执行标准情况;

11.违法行为整改报告1份,证明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2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分值3%,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3%=224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22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