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22号(东至县东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0-22 09:32  点击次数:

东至县东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U0JLQ6A,法定代表人孙燃,地址东至县尧渡镇良田工业集中区。

我局于2024年730日、8月2日、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月17日、4月15日、4月17日、5月22日在3#重柴车排放检测线对机动车(车牌号分别为:皖R13758、皖R12929、皖R0F596、皖R6H575)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低于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2.3.1.4)要求;2024年5月21日13时29分45秒和13时29分53秒在2#柴汽油车排放检测混合线对机动车(车牌号赣EJF690)检测时,车辆尾气管排出明显可见烟度,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要求。你(单位)对上述车辆均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未保证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7月30日、8月2日、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违法事实相关情况;

4.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7份,现场影像资料光盘1份,证明违法事实及整改相关情况;

5.东至县东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代理授权书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6.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被询问人员身份信息;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校准证书复印件5份、检定证书复印件4份,证明公司认证、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和检验设备校准检定情况;

8.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复印件5份,证明涉案机动车检测结果

9.收据及转账记录5份,证明机动车检验费用收取情况;

10.东至县东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书1份,证明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机动车检验费用)2700元。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3台以上不足10台)1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4%、其余裁量因子为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6%×500000=230000。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即减少500000×10%=50000元,调整后罚款金额18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捌万元(¥180000);

2.没收违法所得(机动车检验费用)贰仟柒佰元(¥27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