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罚〔2024〕17号(青阳县华鑫钙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21 15:01  点击次数:

青阳县华鑫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664213498P,法定代表人:傅海光,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镇二酉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7月10日和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3月起石灰窑烟气配套的脱硝塔和脱硫塔的喷淋泵出现未开启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青阳县华鑫钙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7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7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18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被询问人余乐平和杨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授权委托及身份情况

5.2024年7月10日和18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6.青阳县华鑫钙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意见复印件、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部分章节复印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表复印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复印件、验收组成员名单复印件、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设备工程合同复印件、生产设施运行信息记录表部分章节复印件、用电信息截图原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一分钟平均值报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GST20240704-016(比对)、检测报告GST20240704-016送达回证原件、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原件、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原件,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等情况;

7.青阳县华鑫钙业有限公司监督性比对温度因子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说明和复测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GST20240802-103(比对),证明你公司申请复测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复测结果;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8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听证称:华鑫公司虽然存在因疏忽没有开启脱销塔和脱硫塔的喷淋泵现象,但华鑫公司环保监测设备与省环保厅监测设备联网,各项指标从未超标。经贵局委托安徽国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华鑫公司各项排放指标合格,未造成环境污染,更未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华鑫公司按照贵局的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立即开启了脱销塔和脱硫塔的喷淋泵。

我局认为:经核查你公司听证会提交的证据,氮氧化物小时数据多次超标(300mg/m3)。不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32万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0%,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1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红线外0%,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万+(100万-20万)×15%=32万)。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青阳县华鑫钙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