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石)罚〔2024〕13号(石台县珂田加油站 )
信息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0-21 14:58  点击次数:

石台县珂田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UC5TE6F,投资人为陆晨,地址为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珂田村。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和密闭性在2024年9月11日的检测过程中均不达标,符合未按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情形,该行为危害了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的身份信息;

2.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石台县珂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液阻、密闭性进行现场检测的事实;

3.2024年9月1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工作人员对石台县珂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液阻、密闭性进行现场检测的事实;

4.2024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石台县珂田加油站授权的工作人员对检测结果认可的事实;

5.2024年9月14日检测报告1份,证明石台县珂田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和密闭性在2024年9月11日的检测过程中均不达标。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石)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计算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20-2)×0%=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石台县财政局,账号:3416796963112405241013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