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宇航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MW39P57,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大道区港口物流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25日、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8月25日夜间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投料口、筛分工序、下料处有明显扬尘,生产厂房未有效密闭,有明显扬尘逸出;8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西南侧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的原料(土夹石),未用防尘网覆盖,四周无喷淋设施,占地约1000平方米;生产厂房北侧有3台皮带运输机伸出,皮带运输机下方露天堆放3种石子产品,未覆盖,占地总面积约30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池州市宇航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25日、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8月25日和27日现场照片证据共14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4.2024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5.被询问人夏明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6.池州市宇航矿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关于池州市宇航矿业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吨白云石(或石灰石)水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合同复印件、称重计量单及称重计量单据部分章节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部分章节复印件、产品销(供)货榜单(小厂)部分章节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等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2万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红线外0%,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0%,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影响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万+(20-2)×0%=2万)。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市宇航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