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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环罚〔2024〕15号(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10-17 15:13  点击次数:2130

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8NYKGR5U法定代表人:杜兵,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1#厂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8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有5处粉状和颗粒状混合的砂石料,占地面积分别约为50平方米、1000平方米、10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未采取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杜兵、生产经理纪良芳的身份。

2.2024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以水泥石灰石、水泥块、矿山废石、石粉为原料,主要生产水稳料,生产工艺为原料经给料机、鄂式破碎机、皮带运输、圆锥式破碎机、振动筛、半成品堆场、按比例添加计量后经搅拌机搅拌后为成品。你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有5处粉状和颗粒状混合的砂石料,占地面积分别约为50平方米、1000平方米、10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未采取有效覆盖。

3.2024年8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30万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现场检查时的生产情况、你公司厂区东侧场地的物料堆放情况、覆盖情况、物料来源地。

4.2024年8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你公司厂区东侧露天堆放有5处粉状和颗粒状混合的砂石料,占地面积分别约为50平方米、1000平方米、10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未采取有效覆盖。

5.你公司变更登记的告知书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及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部分章节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生产工艺及公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108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后计算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红线外0%,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0%,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影响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万+(10-1)×0%=1万)。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安徽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