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21号(东至县速平港口装卸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0-16 10:10  点击次数:

东至县速平港口装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573007146Y,法定代表人方彩英,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塔基江边。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 未按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对厂界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2. 露天堆放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围挡、覆盖等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8日、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8月8日、22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8月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及受托人身份情况;

6.2024年1月2日至6月30日装卸明细,证明生产作业情况;

7.2024年7月至8月货物打堆明细和过磅单,证明物料堆放时间情况;

8.环评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及排污许可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4年9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公司2024年1月1日至7月1日实际运行时间不足两个月,发现未开展自行检测后,委托安徽晟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要求进行检测,于2024年8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排放指标合格。问题已及时发现及时改正。请求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1.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明确要求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通过调查询问、提取2024年上半年装卸明细,你(单位)2024年上半年存在生产作业情况,具备开展自行监测条件,至检查时,你(单位)未开展自行监测。2.改正违法行为作为企业应尽义务,拒不改正将进一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拟处罚金额系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相关裁量因子进行裁定,罚款金额适当。综上,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不予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拟处罚决定。

上述第一项行为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表12-1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因素:缺失监测数据的比例(超过30%)分值4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分值3%,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48%=106400元。第二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0%=1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陆仟肆佰元(¥106400);

2.对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拾壹万陆千肆佰元(¥1164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