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20号(东至县欣欣水泥预制品厂)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0-08 09:06  点击次数:

东至县欣欣水泥预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1MA2N5Y6MXC,经营者杨积春,地址东至县东流镇狭阳村206国道与大景高速交叉处。

杨积春,性别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921********4039,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长江路19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厂区内露天堆放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水泥预制品厂基本信息及经营者的身份;

2.2024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7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7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5.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6.2024年9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0%=1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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