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东)罚〔2024〕19号(东至县石鑫建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2024-10-08 09:05  点击次数:

东至县石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MX3UMXT,法定代表人张太平,地址东至县尧渡镇良田村良田工业园区。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12月、2024年7月将沉淀池泥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至尧渡镇枫树村村道旁,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存在部分泥渣流失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7月26日、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关事实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证明沉淀池泥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产生、处置等基本信息

5.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9份,证明沉淀池泥渣倾倒、流失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及整改情况

6.整改完成报告固废处置协议1份,证明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7.清理泥渣账目统计表1份,证明处置费用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表9-5“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分值38%、其余裁量因素分值为0。对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0000=[1+(3-1)×0.38]×100000=176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柒万陆仟元(¥17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