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建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10EP0W,法定代表人梁立勤,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非金属矿集中加工园区。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7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生产设施和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池州建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资格,证明梁立勤、徐建虎的身份;
2.2024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生产设施和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记录的情况;
3.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生产设施和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记录的情况;
4.2024年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生产设施和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记录的情况;
5.2024年7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设置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送达文书的地址适用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徐建虎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厂区基本布局的情况;
9.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池州建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吨石子加工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贵环评〔2016〕8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批复手续履行的情况;
10.池州市贵池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池州建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吨石子加工项目(一期)噪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贵环评〔2018〕20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验收手续履行的情况;
11.池州建成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6张,证明你公司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和排污许可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的情况;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节选4张,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9 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15 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5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百分值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5000+(20000-5000)×(5%+5%)=6500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陆仟伍佰元(¥65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