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先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5663849988,负责人伍宪武,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龙岗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经营(贮存)危险化学品(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基本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许可相关信息;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情况;
6.2024年7月3日、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各3份,证明现场情况;
7.氧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复印件12份,证明经营销售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4年9月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1.历史遗留问题,早年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宽松不完善,我单位了解少、不知情,希望贵局理解。2.自公司建立日至2024年7月以来未有相关部门要求制定预案和演练,也因为经营的氧、氮、氩、二氧化碳是无毒无害气体,有所疏忽。3.2024年7月到我公司监督检查下达整改通知,我公司己在整改要求时间内找有资质的单位为我们制定了相关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学习演练。综上,请求重新审查案件,作出公正、合理决定。
我局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你(单位)依法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同时,省、市、县均出台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文件,你(单位)所述了解少、不知情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2.你(单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贮存)的氧气、氮气、氢气、二氧化碳等气体均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是必要程序,改正违法行为作为企业应尽义务,拒不改正将进一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我局决定维持拟处罚决定。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表19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分值26%,其余裁量因素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30000-10000)×26%=152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15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