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仙明:
性别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0307****,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东江河村二区270号。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7月31日,你在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六峰路南侧池州起帆电缆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场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号2206768轮胎式装载机)进行运输作业,经检测,该装载机尾气的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三次平均值为2.06m−1,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Ⅱ类标准(0.8m−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彭仙明的身份;
2、2024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在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六峰路南侧池州起帆电缆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场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号2206768轮胎式装载机)进行作业和该机械现场尾气检测相关情况;
3、2024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使用你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号2206768轮胎式装载机)在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六峰路南侧池州起帆电缆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场地进行作业相关情况;
4、2024年7月3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你在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六峰路南侧池州起帆电缆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场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号2206768轮胎式装载机)进行作业和该机械现场尾气检测及该机械发动机额定功率为40kw,发动机出厂日期为2022年8月的相关情况;
5、《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执1份,证明检测结果(报告编号:340100202407310953490012-3)的送达情况;
6、《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的通告》复印件一份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在池州市高新区六峰路南侧池州起帆电缆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场地位于我市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内的事实。证明了在低排放区域内,2015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Ⅱ类排放限值的事实。
7、2024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在接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未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号2206768轮胎式装载机)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贵)罚告〔2024〕1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 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