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安江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38942766J,投资人曹家根,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龙泉镇曹村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6月17日委托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2把在用汽油枪开展油气回收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JC202406170083)结果显示1号、2号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00、0.01,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气液比限值要求(1.0-1.2),属于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加油站基本信息及投资人的身份;
2.2024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检测开展情况;
3.2024年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2024年7月2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6.安徽聚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JC202406170083)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检测结果及报告送达情况;
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复印件1份,证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的地址确认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东)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根据《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分值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 户名:东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 账号:12063001049999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