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D486,法定代表人:张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交警支队车管所院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调阅池州市机动车尾气检验审核系统视频发现你公司出具虚假报告:
2024年4月16日检测皖R7XXXX(柴油车)时尾气排放口出现明显的黑烟,出具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编号341701022404161603084247),检测结果为合格;2024年5月28日检测皖RXXXXX(柴油车)时尾气排放口出现明显的黑烟,出具的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编号341701022405281025314018),检测结果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峻、授权签字人谢学才、检测人员林胜旺的身份;
2.2024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提取单8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检测的皖R7XXXX、皖RXXXXX尾气检测时尾气排放口出现明显黑烟的情况、检测收费情况;
3.2024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对皖R7XXXX、皖RXXXXX出具的报告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
4.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方法和限值依据;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池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问题的复函》(皖环函〔2024〕620号)文件要求,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及书证(裁量起点20%、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0%、尚未造成危害后果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8%、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50万=28%×50万=14万元)。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调整后的处罚金额为10万元。同时对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环检检测费用46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池州市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没收违法所得环检检测费用肆佰陆拾元(¥46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96号中环大厦803室,联系方式:0566-2046372)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